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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最新答复!安全总监/员持证要求等2个问题!(六十三)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8-30 02:06 浏览次数:

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领导:
您好!
请问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这几个分类来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吗?是否可以设置一名或几名安全总监、一名或几名安全员来负责管理也可以呢?

总局回复:您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通知》附件《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明确:除了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ps: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可兼职,用人单位自己培训即可!

问: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相关问题

你好,我想问下,近期发布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个通知中,我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
1、规定中提出的《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场车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这些文件,有没有相应的下载链接,或者是相应的模板有哪个途径可以提供或者向使用单位提供,我在百度上也找寻不到相关的模板。
2、规定中所说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这两个角色,需要获得什么证书嘛,如果需要获得证书的话,具体的证书全程名称以及大概在哪里报考,能否告知一下。
以上两个问题,希望能够详细回答一下,我们使用单位也想能够不断地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总局回复:您好,1.规定中提到的清单、记录、报告、纪要,属于使用单位自身内部的文件,以满足规定要求和实际管理需要为准,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写,总局也部署了相应的宣贯措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会给予使用单位一定的指导;2.场车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具体报考事宜请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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