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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高级检验师报考条件;关于2022年电梯检验师考试;监察人员是否有权利调阅物业监控;(五十九)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4-28 14:17 浏览次数:
以下为正文:
 
01

问:高级检验师报考条件

高级检验师的报考条件是不是太苛刻了,需要同时满足3.3.2项4条专项要求,身处高平台的检验师优势明显,对于小地方小公司的检验师来说基本没有希望

总局回复:您好,目前高级检验师定位于检验人员队伍的高精尖专业技术骨干,要求具有丰富的履历、业绩和科研水平
 
02

问:检验师考试

从今年开始的检验师考试,实行了新的考试模式,从以往的纸质试卷改为了计算机考试,考题也是全部改为了标准化试题,都是选择题,答案也是唯一的。以前有纸质试卷需要批改、统计、录分,可是现在答案是唯一的,系统可以直接判断是否合格。我想咨询的是,为什么不是交卷后现场出结果,而是要15-20天后自己去查询成绩。这样做是否会有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是否对我们非特检系统的考生不公平。
强烈建议以后的检验师考试,系统设置为当场交卷出结果,杜绝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如有不当,敬请谅解!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为落实保密要求,防止考试答案泄露,考试机构考前没有将试题答案随考试试卷一起提供给外委的机考服务公司。因此,考试系统中没有试题答案。我局将督促考试机构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考试工作质量,完善考评工作。

03

问:关于2022年电梯检验师考试

总局领导好!
本人是参加2022年电梯检验师考试的其中一员,就今年电梯检验师考试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1、电气原理图迷糊不清,放大后也看不清楚。考完后听说更换一根线后可以很清楚看清。检验师考试相信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既然知道可能存在此类问题,为何不能提前测试更换。
2、检验师出题建议给出考纲,每个省出题组成题库,考试时随机抽题,避免集中某几个人出题。
3、检验师也是需要不断学习进步,建议电梯检验师每年换证考试,考试难易水平于当年新取证人员相同,这样可以做到公平公正。
总局领导,今年电梯检验师考后有如此激烈的反应,主要因为本次考试难度相较于几年前提高几个档次,考试内容大部分内容过于偏(实际工作基本用不到),完全是为了卡通过率而为之,既然卡通过率为何还要放松电梯检验员考试资格。

总局回复:感谢您反映的情况,目前检验人员考试正在试行机考化改革,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将督促考试机构及时总结纠正,进一步提高考试工作质量。

04

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都需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总局回复: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05

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咨询

总局领导,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以下三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1、特种设未进行任何检验,也没有办理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进行过安装监检,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检也过期了;
3、特种设备办理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过期在使用。
按照下面提到两个回复,是否有冲突,谢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21年3月29日对“还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咨询”的回复中提到:“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中,“使用”是谓语,“特种设备”是宾语,“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是三个定语,定语之间以“或者”相连表示并列、选择,因此使用单位存在其中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违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22年8月30日对“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个别条款的理解”回复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对应的是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程序在办理使用登记之前。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总局回复:1.关于“特种设未进行任何检验,也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若该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则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整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关于“特种设备进行过安装监检,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检也过期了”,若该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则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整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3.关于“特种设备办理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过期在使用”,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06

问:监察人员调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控是否必须公安机关配合

基层特种设备监察过程中,需要核实维保单位是否按期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但经常无法现场查看是否维保的情况,只凭维保单的签字和有关照片无法确认相关单位是否按期规范维保,就需要调阅当事人的监控录像,但很多当事人已公司有规定,调阅内部监控录像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有权力,导致执法困难,请问特种设备监察人员调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控是否必须要公安机关陪同?调阅、复制监控录像是第(二)项里的其他有关资料吗?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总局回复:建议与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07

问: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延期

尊敬的总局领导:
我公司为小微企业,现就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因今年疫情、9.5泸定地震影响申请延期相关事谊,咨询如下:
我司的制造许可证去年因制造厂地搬迁申请有效期变更(注:延期一年),已经得到总局的批准(在原有有效期的基础上延期一年),但因疫情原因新厂地建设工程进度缓慢,新厂一直没修建好,按目前新建工程进度可能刚好现许可证到期时能建好。现因我们四川疫情、9.5泸定地震等原因,公司申请取证比较困难,能否肯请贵局给予批准制造许可证再延期一年!

总局回复:您好,您可拨打010-82262880进行咨询。

09

问: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的疑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

你好

比如某公司未对在用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但当事人未限期改正,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罚。那么今年7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未限期改正也未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属于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最后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可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并处?还是只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或者只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其中一种?还是说只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不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谢谢总局。

总局回复:您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规定的,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准。《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的,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10

问:关于《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条款咨询

总局领导:您好!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3.6.3.4条款中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的,发证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延长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 4 年中扣除延长期的时间。
问:公司取得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延长的有效期为 1 年。在许可证延长有效期限还剩8个月时通过鉴定评审并新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是否为3年?还是3年零8个月?

总局回复:以特种设备许可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为准。

11

问:资源条件中人员资格

总局专家好!在TSG07-2019中2.2.1条中,规定了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请问此处的“理工类专业”是否有划分标准吗?谢谢!

总局回复:您好,建议您咨询教育部门。

12

问:简易升降机属不属于特种设备

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好多场所在使用简易升降机,按《特种设备管理法》及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只有额定起重重量大于0.5T的才按照特种设备管理。但实际生活中,好多简易升降机并没有铭牌或铭牌丢失,那么如何认定所使用的简易升降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如果计算简易升降机的额定起重重量呢?单凭电葫芦的额定起重重量就可以判定该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吗?

总局回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及《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中的定义进行界定。

13

问:关于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7月1日施行。
严重事故隐患情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请问总局领导,该条款是否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是否属于严重事故隐患情形?

总局回复:您好,该条款不包括设备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形。

14

问: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咨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可以由公司相应的副总级领导担任

总局回复:您好,根据TSG 08-2017 2.4.1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15

问:特种设备启用检验

总局领导你好,特种设备办理停用后,再次启用时,仍在检验有效期内,是不是就不需要检验而是可以直接办理启用登记?

总局回复:您好,按照TSG 08-2017 3.9的规定执行。

16

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设备地址名称是否要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名称一致

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您好:
在此想咨询,如果我司的营业执照地址名称变更了(实际地址未变更,只是门牌号码变更导致地址名称变了,之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就跟随做了变更),这种情况下,我司的特种设备登记证上的设备使用地址是否要跟随变更?谢谢!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上的设备地点以实际使用地点为准。

17

问:关于特种设备超期未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哪条处理的问题

您好,我是市场局特种设备基层监管人员,关于特种设备超期未定期检验的问题,希望总局能给与指导答复。
是应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还是应该按照第八十四条(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来处理呢?希望能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总局回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