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收费降低了!最高降幅超43%!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财金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社会负担,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验 (一)降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电梯所在楼房总层数计算,6层(含6层)以下的,由742.5元/台下调到420元/台;7层至12层的,由742.5元/台下调到600元/台;13层至24层,由922.5元/台下调到800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由1102.5元/台下调到1000元/台。 (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不变,为540元/台。 (三)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不变,为360元/台。 (四)复检收费标准。各类电梯因定期检验不合格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45%收取复检费。 (五)定期检验周期。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电梯规定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督检验 (一)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不变,按电梯总造价的2%收取检验费。 (二)对电梯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修理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电梯检验。电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标准、范围和周期对电梯实施检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减少检验项目。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 (二)强化收费监管。电梯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应当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船舶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中“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费”规定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609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