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五十五)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03-31 14:53 浏览次数:

问: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问题

对于取得国家颁发的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地方监管部门未禁止也未许可的前提下对该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次年地方的监管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无检验检测资质为理由拒绝为使用单位进行监管平台信息更新以及更换新的使用登记证,并且不认可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检验检测资质,以及地方监管部门这么认定是否正确?

总局回复:检验机构跨区域检验需要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验结果需要及时上传监管部门系统。

02

问:检验检测机构如何落实“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总局领导好,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逐一查验视频或照片等见证材料。其中对未落实本次专项排查治理要求的,按照TSG T7001—2009附件A第1.4(2)项的要求,对维保单位的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待维保单位整改后,方可实施复检。对于已实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承担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目前对于已经实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按照56号文的检验和检测报告格式,都没有对应TSG T7001—2009附件A第1.4(2)项的项目,请问总局领导,自2021年10月起,如果检验检测中发现未按通知要求进行的:
1.对于改造和重大修理,是否可以以TSG T7001—2009附件A第1.4(2)项不合格而给出不合格的结论?
2.按照56号文,承担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如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总局回复:一是对于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相应检验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已明确,检验的项目包括附件A第1.4项。二是对于已实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如未落实本次专项排查治理要求的,由承担电梯检测或检验的机构在相应《检测情况告知书》或《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上提出整改意见。

03

问:关于电梯检测的问题

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附件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第2.6条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实施检验,而附件3(电梯检测细则)没有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实施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认为没有法条说必须配合,怎么办?

总局回复:依照试点意见,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实施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04

问:电梯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有要求

根据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仅要求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并未对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数量提出要求,请问电梯检测机构是否可以仅委派1名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总局回复:依照试点意见,电梯检测机构承担的检测工作是使用单位委托的事项,现场具体工作(包括开展检测的人员数量)应当由双方予以约定。电梯检测工作质量应向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并接受电梯使用单位和使用者的监督。

05

问: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领导好!关于4月9日总局发的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需要排查的电梯是否只是针对直梯,扶梯的鼓式制动器是否在此次排查登记反馈内?

总局回复:依据通知相关要求,此次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为重点,不包括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

06

问: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的咨询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我司为上级母公司(100%控股)下属的独立法人公司,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我司能否承接母公司的检测业务,是否属于利益相关方?

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不适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07

问:中级职称报考检验师是否符合

想咨询下,中级职称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颁发的,证书上面的系列名称是:建筑工程,专业名称:建筑电气,资格名称:工程师。这个中级证书符合报考电梯检验师的要求?不要回复我咨询考试部门啊,因为来回咨询还是不明白,不知道咨询哪里了。非常感谢。

总局回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颁发的中级职称证书符合要求,报考时考试机构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08

问:关于鼓式制动器松闸顶杆整改

总局领导:您好!我司是做电梯驱动主机,关于前段时间颁发的鼓式制动器松闸顶杆整改的通知,我司采用的松闸顶杆是导磁材料,但是由于我司在设计上有机械式的限位装置,在电磁力的作用下,松闸顶杆并不会发生转动。同时,也经过了十年的市场验证,并没有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在这种有限位装置的情况下,是否也需要列入整改范围。一旦全部整改,我司将面临高额的整改费用。在如今原材料暴涨的情况下,将给我司带来致命的打击。盼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1〕564 号)已明确更换鼓式制动器松闸顶杆的工作内容为:针对鼓式制动器采用铁质等导磁材料的松闸顶杆在电磁力作用下产生摆动,易引起制动器卡阻的问题,要将鼓式制动器采用铁质等导磁材料的松闸顶杆更换为铜质等非导磁材料的松闸顶杆。具体型式见通知附件1中的图1和图2。

09

问:关于电梯检验员注册

您好;我是两工地检验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我现在持有电梯检验员证,准备考电梯检验师,单位注册不上,中国特种设备协会也不给注册,我想知道怎么才能注册?

总局回复:您需要实际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即在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测机构或有电梯检验资格的综合检验机构中工作,方可办理执业公示。

10

问:所有2017年电梯检验员考生无法报考2021电梯检验师的咨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规定只能取证超过四年才允许报名,本人2017年9月1日第一批取证,许可系统要2021年9月1日后才允许报名。但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将报名截止时间是8月31日,让所有2017年电梯检验员考生只差一天无法报考2021年电梯检验师考试!实际2021年电梯检验师计划考试时间为10月,因此所有2017年电梯检验员考生其实都符合持证4年要求,都可以获得考取检验师资格的。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这样限制2017的电梯检验员考生报考2021电梯检验师是否合情合理符合人性化?能否延期一天让2017的电梯检验员考生报考2021电梯检验师?

总局回复:感谢您反映的情况。报名所要求的持证年限计算日期,自获证时开始计算,截止申请提出的日期,作为是否满足年限的条件要求。您到2021年8月可以报名,具体请咨询考试机构或总局许可办。

11

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委托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随着国务院“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市行政审批局已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权下放到县区。我想咨询,承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权限的县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可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职权以行政许可委托的方式,委托给辖区内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代为行使。恳请领导给予指导意见!
总局回复:《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12

问: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资质能否使用劳务派遣公司人员

现国有企业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相应人员到该国企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这部分人员由人力资源公司缴纳社保,但是由该国企进行培训、管理、使用,双方责任明确。请问,该国企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时,能否使用这些人员?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13

问:检验检测证件信息查询

您好,请问2012年前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电梯检验师)的初次取证时间和证件信息在哪里可以查到证件信息,如何辨别证件真伪?网上能否查到?具体怎么查证?

总局回复:可以登陆“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14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你好,我是四川人,在重庆地区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我,异地(跨省-非身份证户籍)人员在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时,必须填写本地正规单位,并盖上此单位公章本人签字才能申请办理。但是我是从老家出来,到重庆打工的,朋友介绍的单位必须持证才能应聘上岗,但是重庆这边的办理条件使我很为难,很麻烦。请问不能异地办理证件吗?不能以个人名义报名吗?

总局回复: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执行,应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

15

问:关于电梯向上或向下加层改造开工告知和监督检验问题的咨询

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文件规定,改变电梯的提升高度施工类别属于改造,增加层门的施工类别属于重大修理。但是,如果电梯向上或者向下增加层站,提升高度增高了同时也增加了层门。这种情况办理开工告知时候的施工类别属于改造还是重大修理?办理开工告知时候需要办理一份改造的施工告知?还是需要办理改造施工告知和重大修理两份施工告知?施工完工后需要报一次监督检验还是报两次监督检验?请各位专家老师给以答疑,非常感谢!

总局回复:一是具体实施类别,请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 号)进行界定。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电梯制造单位或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二是如施工内容同时涉及改造和重大修理,以改造的相关管理要求一并办理。

16

问:新版核准规则考核规则

请问新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新版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什么时间发布实施!

总局回复:目前,我局正在梳理反馈意见

17

问:关于下次检验有效期的询问

在查看总局回复时,看到如检验报告注明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XXXX年XX月”的,检验有效期一般至该月最后一天。那么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2日,下次检验有效期到2022年5月,5月3日至31日内的时间是不是不能认定为超期未检,如果这段时间内出现事故,检验机构说报告到期了,又应该怎么处理。

总局回复:截止日期以月计算,有效期应为该月的最后一天。

18

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咨询问题:该规则是否有效,我们在对特种设备单位进行检查是,是否可以遵照执行该规则?

总局回复:有效,请予执行。

19

问: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问题

近期,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指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监管文件,不是执法文书,不能替代《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发现问题后,要发两种文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否则的的即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逾期未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问题的实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等于《责令改正通知书》所以不能处罚,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内,不是执法文书。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总局回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20

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15年11月考取了电梯检验员证,在一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任职电梯检验员,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后因故未及时换证,检验员证在2019年11月到期。后于2020年11月参加补考,考取了电梯检验员证,应具备电梯检验师考试资格,但网上资格认定不能通过,原因为:检验资历不符合考规附件B学历要求,不明白原因,领导指正。

总局回复:请向总局许可办电话咨询(010-59068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