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五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01-12 14:29 浏览次数:

问:关于企业不整改的处理(基于上次回复)

基于上次回复的内容提问:
问:你好,我想问一下一家企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里面的条款,但是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里面找不到相应的“罚则”,那么如何对企业进行处理?
答:《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本次提问:
那如果企业在监察部门开出指令书后没有按期整改或消除隐患,能用什么法律来处罚吗?

总局回复: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违规行为能否给予行政处罚,需要专门研究确定。

02

问:电梯检验员证没有注册的期限

总局您好!我个人报名了电梯检验员考试, 没有工作单位,我担心考取证书后,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注册。请问证书考取后多久之后,没有注册会导致证书失效呢?如果想延续证书有效性,应该怎么做?

总局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中关于证书复审的要求。

PS:本平台补充:电梯检验人员考试内容及报名条件及方法!

03

问: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中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

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中,关于“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有一句: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
这里指的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具体怎么样的维保单位才属于符合条件呢?

总局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以及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应试点方案。

PS:具体查看《大改革:电梯检验周期大调整,鼓励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测机构!国市监特设〔2020〕56号)》

04

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取证

我公司是一家火力发电公司,我公司有以下特种设备:锅炉4台、压力容器57台、压力管道14根、电梯8台、起重14台、叉车2台。已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安全管理员取证,我们当地发证机关要求承压类取一个证,电梯取一个证,起重取一个证,叉车取一个证,是这样规定的吗?是不是存在重复取证现象,本地不能办理的话,该怎么办?

总局回复:您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3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项目已经合并为A,无需再进行分类取证。具体申请考核程序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规定执行。

05

问:电梯检验师

我是2021年一月份退休,电梯检验师证书有效期为2022年7月,退休后能否再次执业注册

总局回复:您好,证书到期前可以办理执业公示。

06

问: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人员小证

请问一下特种设备安全人员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有何区别?是否具有同等性质

总局回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您所述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的具体情况请向发证部门咨询。

07

问:特种设备检验

请问一台特种设备本月底检验到期,检验机构也在月底检验完毕(结论合格),在数据库也录入新检验信息,但尚未出具检验报告及合格标签(该地报告出具时限为15天),2天后到了下个月,则这台特种设备是否属于超期未检设备?另,检验情况以什么为准,是检验报告还是各省特种设备数据库检验信息?

总局回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请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08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您好,我于2016年7月29日参加电梯安全管理项目类考试,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类为A,中间经过复审,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
今年公司添加了一台烧天然气的锅炉,我需不需要再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在政务信息网看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上面显示锅炉和电梯资格项目统一为A,是不是代表A类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管理锅炉,我在锅炉生产许可证下来之后,只报考锅炉操作证就可以了是吗?希望可以得到领导的确切回复。

总局回复:1. 所有安全管理人员证均已合并为A,不再单列,不再需要按设备类别分别取证;2. 从事锅炉作业的,可查看该公告中所列的锅炉作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