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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四十七)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2-01 11:24 浏览次数:

问:特种设备执法

尊敬的总局领导:关于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案件有3点疑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1、行政处罚卷宗材料里没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安全监察指令书,用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否可以替代?
2、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是否要明确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情况?
3、当事人尽管配合完成隐患整改,但行政执法过程中文书送达均拒签,是否符合从轻(底格)处罚条件?

总局回复:1.填写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可以不再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2.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应由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中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证都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3.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考虑。

问: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敬的国家局领导,您好!依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第六条中“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四条中“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的规定,本人认为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办案人员必须是:2名以上且均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是否正确?请指示。谢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证都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问:特种设备取证考试

您好!请问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考试是否必须经过指定的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未参加培训能否直接参加取证考试?是否有相关文件对此有说明?

总局回复:取证培训属于社会行为,没有专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只要满足考核规则的申请条件即可参加考试,具体要求请查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问:特种设备人员证有效期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若一名63周岁的人来复审办证,请问复审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期应为2年还是4年?

总局回复:申请人复审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即可,有效期仍为4年。

问:关于特种设备整体移装后的安装问题

总局领导好!
《特种设备使用规则》中规定:“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对照《规则》2.13这段话的意思,提出如下问题:
1.整体移装的设备是否需要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装?
2.整体移装的设备在移装过程中是否需要告知当地监管部门,以及办理安装监检?
期盼答复,谢谢!

总局回复:整体移装不应当涉及设备的再安装,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不需要办理施工告知,不需要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但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移装变更。

问: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的人员公示查询上海市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公示查询结果,两个查询结果中间会有一条“以下信息尚未完成信息确认,结果仅供参考!”。请问是什么原因,所查询的信息是否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七条所需核实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否可以以两个查询结果中间会有一条“以下信息尚未完成信息确认,结果仅供参考!”作为人员证信息无法核实为由让持证人回原发证机关提交复审申请。

总局回复:目前,我局正在开展持续性的数据校验,提示上述内容的持证信息需要由发证机关确认后方可取消,您可向发证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