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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四十五)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1-08 08:43 浏览次数:

问:检验人员执业

检验人员换证要求执业不间断6个月,这个要求是指必须是检验人员吗?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是否也算?

总局回复:从事检验报告的审核、批准工作,属于检验工作执业时间。

问:特种设备定期检查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问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废了吗?
问题2:法大于条例,特种设备在定期检查时,是否可以不局限于1个月的规定,是否可以3个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现行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问:关于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多地址申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
在遇到TSG07-2019 《许可规则》3.2.2条情形的,比如在江苏省的总公司(法人A,注册地江苏省)申请特种设备省级实施许可的子项目,拟以在安徽省的子公司(法人B,注册地安徽省)作为制造地。要分别向两个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评审机构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提交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交总公司和子公司关系的书面文件,如需要,此书面文件用两个单位的法人共同签字并加盖两个单位公章的声明是否可以?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应当分别向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公司与子公司不得一同申请。

问:关于企业更名、法人更换

企业更名、更换法人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完更名后,更名之前的产品定型实验报告,对特检院来说还是有效的吧。

总局回复:企业更名后,原型式试验报告继续有效。

问:生产特种设备企业搬迁办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活企业从外县搬迁到我县,原生产许可证未过期,新生产许可证已提交申请材料,但未取得新的许可证,一直在生产中,是否可以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地址搬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3.6.2.3条执行。需要鉴定评审的,变更未批准前,不得继续生产;继续生产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理。

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地址搬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3.6.2.3条执行。需要鉴定评审的,变更未批准前,不得继续生产;继续生产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理。

总局领导好,在日常工作中,有遇到在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没有第一时间来办理使用登记,直到使用单位发生变化后才来办理。这样就导致检验报告上的使用单位名称与来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虽然检验报告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名称与检验报告出具时的企业营业执照保持了一致,但并不和来办理使用登记时的单位名称一样。
请问总局领导:是否要检验报告上的使用单位名称必须和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保持完全一致,才能办理使用登记?个人理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不需要审查检验报告上的使用单位名称,比如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报告上就没有使用单位的信息,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例如:设备A出具检验报告时的使用单位是B,检验报告上显示的使用单位也是B,但来办理使用登记时的使用单位由B变成了C,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是C的。此时是否需要将检验报告的使用单位由B改成C?

总局回复:不需要变更检验报告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

问:关于疫情期特种设备检验师补考的建议

由于疫情的不不确定性,特种设备协会两次推迟取消检验师的补考活动,知道协会想着广大考生的安全.可今年的疫情周而复始,虽然没有大规模的爆发,但零星的出现很多.能不能协会考虑下委托当地协会对本地区的组织一次补考,或由于疫情改革一次,通过互联网答题等手段举办补考.

总局回复:近期多地出现疫情,我局已要求考试机构在疫情常态化情况下改革考试方式,感谢您的建议。

问:关于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问题

一家企业初次取证时由A机构负责鉴定评审,4年后换证时A机构是否还可以对这家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关于鉴定评审是否有回避制度或不得连续两次委托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评审工作的要求?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管总局许可的,不连续两次委托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鉴定评审。特殊情况除外,比如疫情期间、鉴定评审机构较少等。

问:制造地址变更

尊敬的总局领导、专家好!现有两个问题需请教:
我公司提交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换证申请,总局也已受理并签发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但是还没有约请评审机构。在这个节点上,我公司准备搬迁到新的制造地址进行生产,但营业执照不变,还是原来的营业执照。
1、根据TSG 07-2019 3.3.4规定,这是申请信息变更,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请问重新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2、根据TSG 07-2019 3.6.2.2规定,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请问地址搬迁是否也按上述规定,在搬迁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即可。

总局回复:1.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中,履行受理变更手续。2.地址搬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第3.6.2.3条执行,需要鉴定评审的,变更未批准前,不得生产。

问:关于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尺寸大小问题

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尺寸大小和内部文字、表格尺寸大小是多少?

总局回复:尺寸大小和内部文字与原版证书相同。

问:关于修改单发布的建议

总局领导您好:
鉴于特种设备各项规程等的修改比较频繁,且每次修改内容都比较多,表述也比较复杂(既有改变、也有删除、添加等)。
希望总局在每个规程修改单发布的时候能够同时发布一个修改后的完整版新规程。这样可以避免大家逐条对照修改单自行更新时发生失误,或是从其他途径下载一些有误的所谓“最新版规程”,造成执行中的错误。
总局网站上发布的完整的、最新的规程是最权威的,可以给基层监管人员和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提供较大便利,感谢。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

问:请问国家局

现在国家局许可,为何都不通知地方局?不通知地方局,后续的监管,地方局应如何及时获取信息?国家局是否应该考虑基层的监管责任?现在评审机构的评审完了,国家局发证了,地方局却全然不知该单位的存在。监管空白如何解决?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五条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检查计划。总局许可的单位,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均告知相应的省级局。根据省级局的需要,总局不定期与省级局交换许可数据,同时,总局许可的结果也在网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