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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四十四)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0-25 17:06 浏览次数:

▲以上图片为电梯品牌推荐,与本文内容无关

以下为正文:

01

问:检验师报名

现在国家都在放管服,从事检验行业的人员来源广泛,检验师取证前提设置取得中级职称,社会机构取中级职称评级对个人毫无作用,为这个证还要再考一个证,这是协会故意设置考试门槛,压制市场自由发展规则,跟国家政策对着干,极大了破坏了民营资本的创造性

总局回复:自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来,中级资格技术职称一直是检验师取证的资格要求之一。详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02

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应不应该保留!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同意对外公布的,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前,目录中只保留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并未保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那为什么还设置准入类管理?

总局回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03

问: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

请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无法律效力?依据什么法规?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法定检验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04

问: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公司有权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工程吗

工程管理公司可以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工程吗?如果可以需要工程管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分别具备什么资质?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对特种设备的安装实施监理。关于工程监理的有关要求,请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05

问:关于在用、投入使用的问题

总局领导:请问: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在用”,是指正在使用吗?
2、设备安装之后,一直没有使用,是不是就是没有“投入使用”?

总局回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无“在用特种设备”的文字描述。“在用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中有涉及,一般是指已经办理使用登记且未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2.“投入使用”是指实际已经开始使用。

06

问:已经整改完成的特种设备但案件未处理完毕的特种设备解除查封问题

您好,查封的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已经找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完成并合格,但是案件还没有处理完毕,可以对其解除查封吗?

总局回复:“超期未检”的违法行为已经消除,特种设备已经可以正常使用。建议将此类情况列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五)种情形。

07

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何时废止?

总局领导您好!请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是何时废止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既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已失效,那《核准规则》第二条还有效吗?盼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请您查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其第1、2、3号修改单。

08

问:可以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进行查封吗?

总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属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实施查封、扣押由实施行政执法的部门自行决定。

09

问:特种设备异地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尊敬的领导:你好,请问我单位所在地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我们还可以选择外地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来我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吗?若是可以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时会比上次的检验机构增加检验项目吗?还是需要看当时的设备使用状况所决定的检验项目多少?

总局回复:请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10

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多地址申请要求相关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中3.2.2规定:“多地址申请 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住所与制造地址或者其多出制造地址不在同一省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请问,对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如果申请单位的住所与办公地址不在同一省内,应当怎样提交申请?需要向住所所在地申请,还是向办公所在地申请,还是分别申请?谢谢!

总局回复:一般向住所所在地申请,特殊情况,建议由住所所在地和办公场所所在地的许可实施部门协商。

11

问:只持有安全监察员证不持有行政执法证是否可以下监察指令书

因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基层持行政执法证、安全监察员人员极少,只持有安全监察员证不持有行政执法证是否可以下监察指令书。

总局回复: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未要求持有行政执法证。

12

问: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们有一台特种设备要办理安装告知。设备的使用地点在A市,但是设备的使用单位是B市的一家企业,我们按规定在A市提交施工告知,但是A市的监管部门提出,设备的使用单位不是本地企业,违背了属地管理原则......我想咨询一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2.1使用单位含义里面的规定,并没有对设备的使用单位(注册地址)与设备的使用地点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进行界定。所以我想请教,以使用单位不是本地企业为由,不予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告知,这样合理吗

总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告知由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将施工情况告知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13

问:关于确定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的咨询

1.请问在检验报告或者检验证书中未写明检验日期时,是以检验人员(签名)日期为检验日期还是以审批日期为检验日期?还是两者皆可?在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中,有三个日期,并未明确写明检验日期,例如:监督检验人员(签名)日期:2020年4月17日;审核(签名)日期:2020年4月23日;审批(签名)日期:2020年4月25日。而当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监督检验人员签名栏中写明检验日期,如:检验日期: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15日。在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b4.4检验日期,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日)。”
个人理解,在检验报告未写明检验日期时,可参考其他检验报告格式,将检验人员(签名)日期作为检验完成日期,而非检验报告审批日期。
2.请问检验报告未写明下次检验日期的年月日,是否默认为当月的最后一日?例如检验报告中将下次检验日期只写2020年1月,而系统登记须明确填写年月日,可否填写为2020年1月31日?
盼望解答,谢谢。

总局回复:1、检验报告中一般应注明检验(完成)日期,如未要求注明且也未注明的,检验完成的时间应为报告出具日期。2、如检验报告注明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XXXX年XX月”的,检验有效期一般至该月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