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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四十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09-26 09:20 浏览次数:

问:特种设备挂证问题

领导,您好,
1、随着特种设备检验市场的不断放开,现在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挂证的现象日益突出,特种设备影响人民安全,某些个人为了挂靠费用,将证书挂出去,严重影响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总局是否对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制止这种风气,建议从社保、注册年限转证等方面进行,维护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2、 随着国家电梯检验检测市场的放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特设局明年是否可以增加电梯检验师的考试频次,今年受疫情影响,为保证职工安全单位暂停了人员申请。但是申请相关电梯检验检测资质需要配备一定量的检验师,恳请总局明年适当增加考试频次。谢谢。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将予以研究。

 

02

问:TSG 07—2019中公司与子公司资源共享问题

TSG 07-2019中规定:2.2.4.2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但我司的情况:公司有A2级设计许可证(无制造许可证),子公司只有A2级的制造许可证。公司和子公司法人、管理者、员工都是同一班人,只是管理层、设计和销售人员是与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公司缴纳社保,其他(车间人员、工艺、质保等)人员是与子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子公司缴纳社保的。公司与子公司都在杭州市,但不在同一个区。现在子公司换证,体系人员是否可以用公司的人,子公司是否能共享公司的资源。我司这种情况,许可规则中没有明确,请指教。

总局回复:子公司不能共享公司的资源。
 

问:电梯核准机构开展电梯检验的条件

总局领导您好!
现有一下问题咨询:现在电梯定期检验实施试点开放检验,请问总局领导
1.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跨省检验是否可以?
2.如果本地的检验力量能够满足本地的电梯检验工作,核准机构是否可以进入当地开展检验工作?
3.如果跨省或是跨市检验需要什么程序或是手续?是否可以直接进入当地进行检验?
4.核准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就可以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如果可以检验需要具体条件?
5.如果不满足条件或是程序的核准单位在本地开展检验工作有何处罚?

6.如果不符合程序或是不符合条件的电梯核准机构在本地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检验结果是否有效

总局回复:电梯检测工作可以在全国范围开展。相关规定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

PS:本平台补充:第56号文件请点击后面蓝字查看:大改革:电梯检验周期大调整,鼓励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测机构!国市监特设〔2020〕56号)
 

问:地方特种设备系统重复

河北省保定市目前特种设备监管有两套网络系统,一套原来的(河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安装开工告知检验以及设备绑定均在此系统办理。19年保定市又推出了(保定市电梯信息监管平台),并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单位在此平台登记绑定和更新电梯及特种设备信息。给电梯公司带来很多工作上的不便,增加很多没用的工作负担!请求上级部门调查核实并给出合理建议!

总局回复:您反映的信息化系统属于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发和使用,您可向其反映。
 

问:定期检验报告盖章

总局领导好,我是基层局工作人员,工作中遇到问题,特请教总局:
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报告的示例中盖章位置均注明“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这里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是特指字样为“XXXX(所、院、公司)检验专用章”还是泛指具有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功能的印章?检验报告加盖字样为“XXXX(所、院、公司)技术专用章”“XXXX(所、院、公司)技术报告专用章”“XXXX(所、院、公司)检验报告专用章”等的印章,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是泛指,如何确定哪个印章是具有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功能的印章?

总局回复:关于检验专用章的使用,应在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作详细描述。
 

问:质检特函太多

总局您好:
特种设备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补充的质检特函很多,以前的质检特函和现在的市监特设函,在执行规范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有没有“特设函”,而有些“特设函”是2016年或者更久远的,执行时不知道“特设函”是否已经过期作废,总局能否给出已经作废的“特设函”目录呢?
质检特函【2012】32号文是否已经作废呢?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目前质检特函[2012]32号文有效。新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涉及32号文相关内容的,以新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问题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目前的规定需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这个条件却成为了一些单位卡人的手段。人员实际已经离职,但是原单位不肯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单位无法注册。这有可能会造成检验人员资质被盗用的可能。建议将变更执业单位的离职证明改成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合同之类的相关证明。

总局回复:建议执业纠纷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我局将进一步研究您的建议。
 

问:关于检验师报名条件工程师职称问题

总局领导:
您好!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许可条件中关于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有大专毕业生工作9年以上可以相当于工程师职称,请问:在电梯检验师报名中要求提交工程师技术职称证明,那么在无技术职称但满足理工类大专毕业满9年,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是否可报考电梯检验师?

总局回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规定执行。
 

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取证问题

尊敬的领导:我想考取定期检验人员,因学历不是理工类学历,询问特种设备协会组织,协会组织说非理工类学历不能参加报名,我查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13附件B报考资历条件中有一条:其他学历接受过发证机关认可的培训不少于200小时,请问去哪里参加这个200小时的培训,有没有培训学校的联系方式及名单。

总局回复:我局没有名单,您可向考试机构咨询。
 

问:已离职多时公司不给予开具离职证明,证书怎么转注册

已离职一年多,原社保已解除,公司不给予开具离职证明和给与证书原件,多次协商一直在推脱,特种设备检测证书无法变更注册也无法注销原单位注册。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理注销注册,办理注销注册需要单位在系统提交申请,个人也无法办理。

总局回复:您可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咨询相关程序,涉及民事纠纷请通过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
 

问: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提交的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是否可以是复印件?

总局领导好,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需提交1、登记表,2、含信用代码的证明,3、产品合格证,4、检验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6、锅炉能效证明等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里未明确以上需要提交的资料是否可以是复印件。
请问总局领导:1、个人理解,登记表因为要使用单位盖公章,应该必须提交原件。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2、除登记表外其他需提交的5项资料,是必须提交原件,还是提交复印件或者原件都可以?

总局回复:除使用登记表必须是原件外,其他申请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是复印件。如果是原件,核查后应退还使用单位,可以复印存档。
 

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你好,关于《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录M,我有以下问题想咨询:
1.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是什么?
2.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必须有任命?
3.是否必须要有管理评审?
总局回复:1.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请查阅《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B-L。2.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任职必须有任命。3.根据《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M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管理评审。
 

问:劳务派遣公司特种设备人员问题

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特种设备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特种设备资质,用工单位有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规则中规定在工作所在地申请证书,应该是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还是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取得证书后,聘用记录应该由谁盖章?

总局回复:一般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核。取得证书后,由用工单位签署聘用记录并盖章。
 

问:工作所在地如何判断

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发证、复审申请,工作所在地如何定义?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公司所在地为准吗?

总局回复:工作所在地是指实际工作的地点,一般是工作单位所在地。
 

问: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请问:1企业破产后,并购企业能否继续使用破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破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后,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是否可继续使用?

总局回复:1.如果破产未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企业能够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股权发生变化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继续有效;如果破产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不能够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企业应该主动注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2.企业仅变更名称,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变化,按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后,许可证继续有效。
 

问:特种设备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4.问题1:在特种设备监督、定期检验过程中,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种设备,是否必须整改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5.问题2: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中未明确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内容的项目,但实际检验中设备存在与强制性标准不符的项目,能否认为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中未引用强制性标准的有关内容、进而可以判定该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技术规范要求?

总局回复:检验,按照相应检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