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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四十一)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09-08 09:19 浏览次数:

问:助理工程师工作几年以上相当于工程师

总局领导:您好!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许可条件中关于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有大专毕业生工作9年以上可以相当于工程师职称,请问助理工程师工作几年以上可以相当于工程师职称?

总局回复:助理工程师与工程师没有等同关系,需要按照学历、技术工作年限来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问:持证检验人员执业范围

资质注册在甲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否可以参与乙公司的临时检验工作?是否违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规定?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问:武警支队、军区等军队生活区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围

总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因此,军队生活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该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范围。但是,对于无法进入的军事禁地,建议与军队协商监管职责。
 

问:资料缺失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原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对于资料缺失特种设备,在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在此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遇如下问题,向您请示:
文件规定“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但是并未明确此种检验是何种类型的检验,按照监管人员的理解应有检验机构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方可办理使用登记。现在有企业在执行此项政策时聘请的外地检验机构,未向监管部门备案,且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委托检验报告”,其内容包含部分定期检验内容。
请问:1.外地检验机构在我辖区内开展检验是否需要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是否有相关政策要求?
2.此种“委托检验报告”能否作为资料缺失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3.如不能,由于我地区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原因,使用登记已经不再本单位,总局对于此类问题是否有其他的政策性文件。
以上,盼复,请明示!

总局回复:1.检验机构异地开展检验,需建立与监管部门对接的信息化系统,将检验结果上传至监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2.委托检验不能作为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必须是符合检验规程的法定检验的结果。
 

问:关于检验师考证的意见

1.希望检验师取证办班的上课内容能纳入考试的内容当中,考试的难度和题量应该控制在一个平稳的范围,不能太难也不能太偏,不能一下难一下容易,最好有个题库能让大家练习。
2.听说有考试成绩差的不多差几分及格,找考试机构评分老师通过的现象,个人认为这不公平!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将要求考试机构把考试难度控制在一个平稳的幅度内,防止出现难易偏离悬殊,同时,把考核质量做为重中之重,坚决防止和惩处违规行为,如有事实证据,也可按程序向我们举报。
 

问:检验超期问题

您好领导,我是一名检验员,我想咨询一下,使用单位设备超期未报检,检验员有没有责任?第二,检验员有没有义务催促使用单位检验?第三,如果检验员催促后使用单位仍不报检超期,检验员有义务报告监察吗?
总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检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检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发现超期未检设备应告知相关单位并报告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问:关于检验师考试的一些建议

看到有同志留言,建议检验师的专业收窄,机械类的报机电云云,这类建议让人觉得好笑,当然专业的倾向性肯定是有的,但不能唯专业论,我们伟大的革命导师也不是革命专业毕业的。不能全以专业论,实在要说专业的话,那干脆大家都别考了,大学里搞个特种设备检验专业就好了。还有人建议检验师考试取得检验员后六年再允许考试,那我建议干脆等他退休了再考试算了。总有一些已经取证的检验师对检验师考试提出这样那样的意见,如果是合理的,我举双手支持,比如有人提出要加强检验师的培训,不能取证之后就不管了,我觉得这样的建议很好,很合理,检验师就应该终身学习,不断提高技能,不能将知识停留在考试时的水平。有些已经取证的检验师,总有这样那样的奇怪建议,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无非是不想让更多人取证,以免造成自己的证书贬值,但我觉得这些老同志取证时的技术含量是否能达到现时要求还很难说。总之,若很多老同志有意见,那干脆把证都作废了,大家一起考考看吧。还有我支持加强检验师培训考核的建议,应该定期考核已取证检验师,达到不断的知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