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举报部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恶意投诉检验师考试难易水平
尊敬的总局领导:这两年总局留言上有一部分人恶意投诉特种设备检验师考试过于简单,依据身边的个案而毫无根据恶意抹黑整个年轻检验师群体的技能水平,以偏概全。近二十年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水平飞速发展,规程,标准,和作业指导书随着技术的进步也有了巨大的变化,整个年轻检验人员的学历水平也有了巨大的提高,很多年轻检验员都已经是研究生学历,而这些投诉人却有一些是20年检验工作还是一个检验员的,这些人仅凭身边的个例来否定整个年轻检验师的技能水平,并且恶意抹黑检验师考试难度太低,通过率过高,并且毫无依据地用不同行业的职业资格水平考试通过率对比,还用选择题和问答题的考试方法的差异来简单粗暴地判断考试的难易程度!考试难度并不是以通过率来衡量的,同一个考试,参考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的差异也会造成通过率的差异。如果这些人对检验师考试的难度和通过率有问题,可以一起参加考试或者进行技能比拼,用真实的数据对比。由于这些人的恶意投诉,导致2019年的检验师考试通过率极低,考试的难度不在于题目难度,而是题量过大,考培分离后考试和培训内容有较大的脱节,导致整个考试的通过率跟以往相比突然下降。希望总局领导充分调研整个培训和考试的具体情况再做判断,尤其要警惕这些恶意投诉人的目的,不能因为这些人的恶意投诉而随意对考试的难度进行突然的变化,从而影响整个特种设备检验人员队伍的水平和梯队建设,特种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巨大,数量也越来越多,如果因为这些恶意投诉而否定年轻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能力提升,必定会在将来的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发展中导致人才断层。也同时希望总局调查这些恶意投诉和抹黑整个检验师群体并且盲目否定整个年轻检验人员的能力水平的人员!如果带着个人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恶意投诉,一定要严惩!
总局回复:感谢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认真研究。
目前特种设备检验师考试难度大为降低,相比以前的考试,很多案例题目和计算题目取消,导致很多连电路图,液压图,工程力学计算都不会的人也能通过检验师考试,这样的检验师在实际工作中,安全评估,事故分析根本不会做。希望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能够认真考虑检验师考试作为国家准入类考试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当下,准入类考试整体趋势越来越严格,比如一级建造师考试通过率不到5%,而我们特种设备检验无论承压类设备还是电梯等机电类设备,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希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能够认真履行监察职责,从严把关检验师准入门槛。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相关建议我们将酌情研究。
同一个人管理两家相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持有检验人员证(在其中一家注册并在中特协网站公示可查,从事报告审核或批准等,在报告书中签字),另一家只从事管理类工作(不检验,不在报告中签字)。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在两家单位执业的规定?
总局回复:不可以。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违反了不能同时在两家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要求。
近期北京疫情严重,中国特种设备协会在7.1日要举办检验师补考计划,举办地是在无锡,全国很多考生都要去外地考试,上百人都坐在一起考试在现在这种情况下聚众考试 考生们会安全么?请问总局有没有全方位的安全措施?安排的当地酒店住宿老旧,住宿安全是否有保障?组织方也是北京,北京来的监考人员也是要跟考生近距离接触的,如果考生们被感染新冠病毒回到自己的所在地的话,谁能为此承担责任。。。。。等待总局的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感谢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督促相关考试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要求,组织相关考试工作,把疫情防控和参考人员身体放在首位。
好多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采用劳务派遣制度,按人社部劳务派遣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检验人员是检验机构的主要、重要岗位,显然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采用劳务派遣制度已经涉嫌违法,同时既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落实检验责任,请总局及时纠正此种违法行为。
电梯维修作业人员频繁流动,有的单位在办理许可证时借用特种设备作业证,但是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只能查人员的身份证、项目、有效期,考试机构,无法查到聘用单位。所以基层执法单位无法确定出借、靠挂作业证的违法行为。请总局提供下确定的方法,谢谢!
总局回复:公示平台仅公示行政审批的发证信息,您可核对证书上的聘用单位记录,以及聘用合同、社保记录等信息。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异地复审是否需要回第一次考试发证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您好,我是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请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新规要求,2020年1月1日实施新版证书,复审需换发新版证书,如遇异地复审,作业人员是否一定需要到第一次考核发证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复审和换发新证?能否可以在异地(现工作地)进行复审和换发,新版证书加盖现工作地市场监管部门钢印?盼复!
领导们好!我是河北省沧州市某区行政审批局人员。我区最近有一些老旧的电梯、起重机械来办理改造变更,提供的材料是改造监督检验报告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由于以前未办理过使用登记证,所以无法提供旧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受理了,就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上要求的关于改造变更的材料不符,如果不受理,企业将无法正常使用、检验。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总局回复:请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执行,该文可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下载。
PS:本平台补充
尊敬的国家总局领导你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项目(电梯),代号(DT-1),按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七条,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但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
(二)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
(三)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40 小时的。
请问:对于第一、第三条
(一)、检验人员证书怎么申请注册?哪些部门可以注册?如未执业是不是证书到有效期前不能换证?
(三)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哪个部门网站会发布相关的培训信息供换证前培训?
如:新发布TSG 07-20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许可规则暨电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宣贯培训算吗?谢谢!
总局回复:1.您可联系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咨询办理执业公示事宜;2.换证审核机构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请向本省市场监管局咨询。
您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可以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吗?还有黑龙江省允许私人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吗?
总局回复:若黑龙江省已将审批的结果上传至“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就可查询,我局已于2019年要求各省将单位审批数据上上传。
问:检验师考试
检验师考核的一些建议:
1、由于特种设备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报名时应对专业进行具体要求,机电类为机械、电气相关专业,承压类为承压、材料相关专业,只有专业对口,才能学有所用,不是所有的理工科专业都行。
2、适当延长至检验员持证满6年以上才能报考检验的条件,积累一定的现场工作经验。现在很多人都是只会考试,不会工作,这种现象在很多单位存在,需要重视。
3、加强考核管理,一律的选择题,就存在猜答案的机会,没有显示出特种设备工作的重要性,不够严谨。应该真正的从结构受力分析、受力计算、电气故障、电路分析、失效模式、事故分析、安全评估进行出题、分析、计算。这样才可提高检验师的技术水平。
4、加强检验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结合实际的培训,来提升检验师、检验员的技术能力。
问:甲类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到全国各地进行检验特种设备吗
您好,甲类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到全国各地检验特种设备吗?有什么规定
总局回复:除自检机构外,甲类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我在上个公司离职已有一年多,但是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和个人信息上个公司一直不予解聘,我已经离职他们还在冒用我的信息,我找相关部门询问解决,但是一直没有结果,请问总局有什么针对性的办法可以解决吗?谢谢
问: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标准的依据什么处罚
您好,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标准的依据什么处罚?
总局回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按照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处理;违反其它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处理。
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4项
您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4项“(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指的是设备还未被使用,使用单位没有及时申报检验还是指设备已经被使用了,没有及时申报检验?也就是“没有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适合什么情境?
总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适应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情形。
问:关于特种设备停用后的使用
你好,如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手续后,该台停用的设备被其他人擅自使用,经过使用单位的劝告,使用者不听,这种情况该处罚谁?使用单位还是擅自使用的个人?处罚依据又是什么?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9条,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能够被其他人使用,说明采取的保护措施无效。
你好,因为现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虽然是本子样式,有群众反映本子样式要翻页才看到项目内容,不是很方便,想问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来会不会好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那样改为A4纸大小模式,把基本信息和项目批准和有效日期一起显示出来,而不是好像现在这样,基本信息和项目页分页显示,希望总局可以考虑一下这个建议。
总局回复:感谢您反馈的情况,我们将酌情研究您的建议。
问:关于资源条件共享的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以下事宜望给予指导。根据TSG 07-2019条文2.2.4.2的规定,“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有如下问题,望给予解答。
1、公司可以共享子公司的资源条件,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共享子公司的子公司的资源条件?
望总局领导百忙之中,抽空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总局回复:法规无明确规定,所述可参照《TSG 07-2019》2.2.4.2(1)的要求,经子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同时同意,由公司提出申请。
问:关于场地租赁的资料证明文件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
以下事宜望给予指导。根据TSG 07-2019条文2.2.2.1的规定,工作场所可以租赁,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有如下问题,望给予解答。
1、由于各种原因,出租方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但房产证还没法办下来。是否可行?
2、标准中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指哪些证明?
望总局领导百忙之中,抽空给予解答,对以上二个问题给予一一解答。非常感谢!
总局回复:1、所述应满足《TSG 07-2019》2.2.2.1的要求;2、一般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且其认可具有与“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等效的证明,具体请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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