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行为相关问题
请问总局,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维保单位应当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电梯特点维保作业人员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维保驻点假设有5人,但是只有2人持证,其余没有取得作业人员证。维保单位解释是师傅带徒弟的情形,这种情况徒弟需要取得作业人员证吗。
总局回复:一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具体作业人员的配备由维保单位根据现场实际作业情况决定。二是鼓励维保单位采用师徒制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员工的技能培训与提升,并做好安全防护。
问:电梯检测员证
请问新考取的电梯检验员证是否可以在自己工作的维保公司注册?如果维保公司未取得检测资格,应该如何办理注册和年检?
总局回复:电梯维保单位如未参加电梯检测试点工作,则无法进行执业公示。
问:加装无接触电梯按钮终端是否列入电梯修理?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科技企业研发了一种无接触电梯按钮终端产品,加装在电梯轿厢内,将电梯楼层数字按钮,以影像的形式在空中直接呈现,用户可直接在空中完成点击等操作,从而控制电梯到达指定楼层。这种产品在疫情期间,可以有效避免直接操作电梯按键导致的病菌交叉传染。虽然该终端产品与电梯原有按键并联,不影响原有按键的任何操作,但毕竟要与原电梯按键通断信号线并接。请问加装这样的无接触电梯按钮终端是否列入电梯修理?
总局回复:请结合现场具体施工情况,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界定。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电梯原制造单位或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问:咨询电梯资质证,换证问题
总局领导好:现在我电梯公司是2014年12月份申请办理的电梯维修c级资质,2018年12月份到期从新复审C级维修资质,根据总局文件精神,我想近期直接更换B级安装含修理资质,不知道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换证,不用评审,换证以后是否可以安装B级允许的电梯?请回复,急急急!!!
总局回复:对于特种设备许可证延续的规定请查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第3.6.3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具体实施程序可咨询证书原发证机关。
问:关于修理、改造授权事宜
1、关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授权中的原工厂不存在中的不存在如何确定?
2、关于原制造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中的“没有能力”是指?
3、重大修理例如:更换了曳引机、限速器、控制系统、缓冲器、导轨、钢丝绳、门等,除了轿厢确定不需要出重大修理合格证?仅用质量证明文件就可以?
总局回复:1.不存在或没有能力通常是指原生产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子项目电梯的制造、改造、修理许可资格。2.重大修理需提供的技术资料请查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附件A的相关要求。
问:电梯检规与作用规则的要求不一致导致电梯不合格
电梯检规要求,2009年后安装的电梯,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检规1.1-1.3项除施工人员证以外的全部资料,包括制造许可证、整机及10几个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等等,而《使用规则》中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的技术档案中并没有保存上述资料的要求。
我公司2010提安装了10几台电梯,严格按《使用规则》建立了技术档案,但在定检时检验人员提出要有上述资料,我单位无法提供,制造厂家也联系不到,设备判为不合格,请领导专家指示,我们该怎么做。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5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附件A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问:电梯使用单位配备电梯管理员标准不一
总局领导您好,在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4.2.2.2中未对电梯使用单位强制要求配备电梯管理员一职的要求,只建议可以兼职,但在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那么问题来了,1、电梯管理员是否应必须设置?2、同一电梯使用单位名下有多个住宅项目是否允许配置兼职电梯管理员,管理多个项目?3、目前对于住宅电梯,多少台以上必须为专职电梯管理员?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4.4项已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于2017年8月1日已废止。
问:电梯使用权
电梯遥监功能使用权是否用户所有?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管理问题请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咨询,其他技术问题可咨询电梯相关生产单位。如涉及住宅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物业管理的问题,请查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问:隔离场所的电梯是否需要15天维保一次?
针对疫情期间在隔离场所维保电梯有三点疑问:
1、电梯在无故障情况下是否坚持每半月一次维保及签单?
2、到隔离场所维保电梯如何防护?是否必须穿戴防护服?关于防护服,是否有支援政策?是否有补助金?
3、隔离场所电梯检验费用是否有减免政策?
总局回复:疫情防控期间电梯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要求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号)。隔离场所防护相关政策和措施要求请咨询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
问:加装无接触电梯按钮终端是否列入电梯修理?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科技企业研发了一种无接触电梯按钮终端产品,加装在电梯轿厢内,将电梯楼层数字按钮,以影像的形式在空中直接呈现,用户可直接在空中完成点击等操作,从而控制电梯到达指定楼层。这种产品在疫情期间,可以有效避免直接操作电梯按键导致的病菌交叉传染。虽然该终端产品与电梯原有按键并联,不影响原有按键的任何操作,但毕竟要与原电梯按键通断信号线并接。请问加装这样的无接触电梯按钮终端是否列入电梯修理?
总局回复:请结合现场具体施工情况,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界定。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电梯原制造单位或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问:病床电梯必须配备电梯司机吗
虽然电梯司机不需要持证了,但病床电梯是否必须配备电梯司机
总局回复:医院等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配备病床电梯操作人员。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电梯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分类与项目已不包括电梯司机,医院病床电梯的操作人员不需要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作业人员证;医院等电梯使用单位要做好相关人员管理和培训,也可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问:在用电梯的轿厢内张贴他人电梯使用登记标志怎么定性
当事人将其在用电梯2019年度电梯使用登记标志丢失,私自复制他人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后粘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电梯内,这类违法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要给予处罚?
总局回复:请根据使用单位现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等进行处理。
问:关于入户电梯增加轿厢安全门事宜
尊敬的领导:针对入户电梯(电梯开门直接入户)及救援楼梯也只能到达户主家这种情况,为了满足验收条件,初步设计方案如下:
1、因为是贯通门,对重侧置,故在非对重侧轿壁设置轿厢安全门,安全门门宽为380mm,高度大于1800mm;
2、轿厢安全门对应的井道安全门门宽490mm,高度1924mm;
3、电梯应急救援时人员先打开井道安全门,然后将轿厢安全门平台放下,轿厢安全门平台是井道安全门到达轿厢安全门的平台,最后将轿厢安全门向轿厢开启从而达到应急救援功能。(轿厢安全门平台可以旋转收回,电梯正常运行是收回的,仅救援时打开)
以上为涉及方案,烦请领导批示该方案是否可行,谢谢!!
总局回复: 请结合TSG T7001-2009(包含第2号修改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判断。
问:关于人员证聘用单位变更
想咨询下,关于人员电梯修理T证聘用单位这一项,我个人认为只要人员持证,证件可以在国家公示网站上查询到,并且在有效期内,就可以聘用。可是资质评审的时候,专家说聘用单位一定要变更到我们单位,我们去特设局变更,要求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可以变更,持证人员已经到我们单位工作,可是由于持证没有满一年,无法变更聘用单位,我们是选择继续录用呢,还是把员工进行解聘?这个要求是不是不合理,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总局回复:目前我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相关执业公示要求,相关单位许可对人员的要求请咨询发证机关。
问:工程技术人员兼作业人员
1、我从1984年开始到现在连续不间断从事电梯现场操作并兼做技术工作,既有职称证也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请问在许可更换规则中是否既可作为工程师又可作为作业人员,如果不能兼做,请问是否恰当?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证明持证人作业能力的体现,本人从1984年开始到现在连续不间断从事现场操作36年,因个人原因操作证超期,请问操作证超期怎样能继续审证,如果不能审证,那么这个规则是否与为企业减负相矛盾?
总局回复:1、请明确许可更换规则是什么许可更换规则;2、复审规定请查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问:关于电梯救援通道的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我们有一台电梯,其电梯通往消防通道需要经过住宅入户门,经过住户室内,不能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附件A中“8.7(2)应急救援试验: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应保持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的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的要求。大楼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2019年01月17日。该电梯共11层,制造单位为了方便电梯救援,除-1层和1层之外,其余9层的井道的侧面均增加了井道安全门和轿厢安全门进行电梯的困人施救。该电梯虽不能直接到达电梯的层站,但是制造单位采取加装侧面安全门放人的方法能实施救援放人。该做法能否满足检规要求和电梯救援通道的相关实施意见的要求?请上级领导给与指示。
总局回复:请结合TSG T7001-2009(包含第2号修改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判断。
问: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拆除
我们单位现有89台电梯配备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因该装置蓄电池老化,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功能失效,年度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更换大量的新电池给物业带来比较大的压力,物业要求拆除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需要则要办理哪些手续?《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物业管理条例》、TSG T7001-2009、7588-2003等相关规范标准中均对拆除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无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做出明确答复。
经咨询其他兄弟单位,他们也有拆除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意向。望领导尽快能给予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对于电梯现场施工类别的界定,请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判定或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如涉及住宅领域电梯等建筑物公共设施的改建,请查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或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问:关于北京地方标准和总局标准的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18-2007与总局颁布的TSGT5002-2017都是关于电梯维护保养的规则,但是地方标准中有月保养而总局没有月保养只有半月、季度等,请问应该按照那个执行保养。谢谢回复!
总局回复:若规范内容没有冲突,应同时满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开展业务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试安装的问题
首次申请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试安装工程在委托安装的制造单位试验井道内,自检合格,委托安装的制造单位已确认后,试安装电梯是在安装的制造单位已确认后就可以拆除还是等现场评审完后拆除。
总局回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鉴定评审结论负责。请咨询发证机关委托的相应鉴定评审机构。
问:电梯安装人员取消T证后高空和焊接作业操作
尊敬的主管部门: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要求,电梯安装人员不在需要持有T证可以进行电梯安装作业。但电梯安装涉及在井道内的高空作业以及部分焊接切割作业,原行业上认为持有T证就可以无需提供高空作业证件和焊工证件。但目前已经没有T证的强制要求,是否凭各企业的培训证书,就可以通过建筑工地安监部门的合法检查?无须提供高空作业证、焊工证?期待指引。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焊接人员的考试发证,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要求执行。高空作业及持证的相关要求请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问:电梯检验门回路检测功能中轿门监控信号相关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请教一个问题,电梯检规(TSG T7001—2009)2.8(7)项要求“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检规没对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进行详细规定,现在我理解有轿门监控信号的不正确动作有两种情况:情况1,轿门开启的情况下,轿门监控信号报轿门关闭信号;情况2,轿门关闭的情况下,轿门监控信号报轿门开启信号。
是两种情况都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还是只要一种情况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即可?我认为轿门监控信号主要是防止轿门开启的时候,轿门旁路情况下能移动轿厢。所以应该至少情况1应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不知理解可正确,请领导指示。
总局回复:请结合制造单位设定的故障判断逻辑,对照检规要求进行模拟、判定。具体技术问题,可咨询出具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的型式试验机构。
问:关于电梯保养单签字
TSG T5001及TSG T5002 对于电梯保养单签字要求为签字确认即可。咨询 对于电梯保养单签字的时效性有无要求?
总局回复: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对维保记录的相关行为均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问: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界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在实际执法实践中,有个别持证生产单位直接给销售人员提供盖章的生产许可证,供安装单位办理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也有个别持证制造单位为无资料设备出具虚假资料,并从中谋取利益。请问,持证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行为能否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查处?如不能,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总局回复:持证制造单位为非本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出具虚假资料属于出租、出借生产许可的行为,可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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