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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三十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03-18 11:00 浏览次数:
问:电梯维保相关问题
您好,以下几个问题,咨询了当地市场监管局和特检院,均回复无法给出结论,故向总局咨询,请解惑,谢谢。
1)电梯维保和维修的人员规定是怎么样的。是一人(持证);还是2人(至少一人持证);还是至少2人(都持证)?咨询了一些人员,网上也搜索了一些,好像回答都是不一样的。不知在哪份材料(记不起来了)中看到过,电梯半年和年度维保必须2人;扶梯、人行道维保必须2人(好像都是至少一人持证);但是没有找到官方权威的规定条款。 
2)对于会展(一年加起来使用可能不超过5天)、学校(寒暑假除了门卫就没人,设备也没在用的)等场合的设备,是否可以和用户协商一致,按需维保。
3)对于设备的维保时间的规定。有没有明确条款规定必须至少多少时间完成一台设备的维保?有的设备没有在用的,但是没有办理停用,还是在维保的。这样,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一个流程下来应该很快的(有的项目可以凭经验确定);而有的使用频率非常高的,每个项目必须一一做到,查到,这耗时就会很多。没有在用的电梯(没有报停,如上面的会展等)维保一台扶梯耗时18分钟,被查处没有按照规定保养,罚款3万,这合理吗?
总局回复:总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安全技术规范未对现场维保持证作业人员的人数以及维保时间长短予以限定,电梯维保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现场维保人员,同时对电梯的维保质量安全负责。电梯维保的周期、内容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如电梯长时间不使用,使用单位可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
本平台解读:关于维保时长没有看到过规定,但是维保电梯必须2个人这个很多地方规定有出现。比如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问:关于报考电梯检验人验证中,对其他学历的具体要求

我从事电梯安装维护自检工作已有10年,从参加工作至今,一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违规操作。于2014年取得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自检人员证,2018年4月取得电气工程师证,2019年10月取得电梯四级/中级工证。现准备报考电梯检验员DT-1,但由于自身学历只是高中,因此想了解对于其他学历的要求,谢谢。

总局回复:报考电梯检验员资格,需具有理工类大专以上学历。
 
问:建议将电梯维修人员也划为特殊工种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建议将电梯我们电梯安装、维修人员列为特殊工种。而不要仅仅只是特殊设备工作者。我们也有电工作业,焊接切割作业,也有登高作业。其他特种设备的维修作业人员很多都是特殊工种。建议将电梯我们电梯安装、维修人员列为特殊工种。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将予以研究。
 
问:关于病床电梯的电梯司机证人员配备情况咨询

根据TSG 08-2017,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该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操作。根据TSG Z6001-2019,电梯司机证(T3)的取证考试于2019年6月1日起已取消,现在已无法新取得电梯司机证(T3)。电梯检验过程中会发现使用病床电梯(电梯使用登记证上的电梯品种为病床电梯)的医院单位没有配备持有电梯司机证(T3)的作业人员或者电梯司机证(T3)已过期,很明显这是不符合TSG 08-2017的要求的。医院单位人员无法通过考核获取电梯司机证(T3),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呢?一、是否坚持医院单位必须配备持有电梯司机证(T3)的作业人员?二、这种情况下,配备持有电梯修理证(T)的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三、对于安装在医院的、可运乘病床的、使用登记证上的电梯品种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电梯,是否要配备持有T3的作业人员呢?

总局回复: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电梯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分类与项目已不包括电梯司机,医院电梯的操作人员不需要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作业人员证。医院等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管理和培训,也可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做好操作人员培训。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1、2、3号修改单)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工作。
 
问:电梯定期检验规则咨询

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8.7(2)要求: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请问对于两侧均安装轿厢门的贯通梯,定期检验过程中,只有一侧能救援通道保持畅通,救援人员能够无阻碍的抵达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是否要求两侧都必须达到层站?

总局回复: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相关规定,一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二是按照此程序,可以实施有效救援。请根据现场模拟操作的情况进行确认和判定。
 

问:关于TSG07-2019电梯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人员问题
在新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电梯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中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中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吗?
总局回复:不可以。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但技术负责人与质量保证工程师不能兼任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问:关于电梯改造事宜
整梯制造企业具有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生产许可且许可参数为“--”。在做电梯改造业务时,在电梯验收时是否需要提供符合这台改造电梯对应的整梯型式试验证书?
例如:
整梯制造企业具有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生产许可且许可参数为“--”。现有型式试验证书为5吨,而这台改造电梯为10吨,只是对这台电梯进行改造(改造内容为提升高度增加),是否需要新做10吨的型式试验证书。
总局回复:应当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附件A1.3项提供相关资料。
 
问:维保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您好,现有一个问题咨询。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某酒店A有一部乘客电梯,维保单位为B单位。电梯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为C、D两人,其中C为该酒店的安全管理人员,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并在维保记录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处签字确认。即,自己维保的电梯由自己确认的情况。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即技术规范的要求?若违反,依据哪部相关法律或技术规范的哪一条?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问:特设业务咨询
请问曳引与强制电梯行程大于30米,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里的其半月维保记录表中第18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这栏维保项目中,是否包括了机房的对讲电话系统要能正常使用?还是只有轿厢里的对讲系统电话能正常使用?
总局回复:可参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附件A4.8项的相关内容。
 
问:关于电梯上断电再平层救援装置能否取消
由于国家电力充沛,我市已装有备用电,电梯上安装的断电再平层自动救援装置处于空闲状态,由于项目较大后期维护费用过高,能否申请取消,1)如能取消需要走什么程序.2)取消电梯断电再平层自动救援装置是否为电梯改造。
总局回复:对于电梯现场施工类别的界定,请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判定;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电梯原制造单位。如涉及住宅领域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改建,还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法规要求,请咨询其行政主管部门。
 
问:电梯安装资质试安装样梯咨询
申请B级电梯安装资质,试安装样机客梯速度“参数不限”是否包含4.0/S.(4.0/S的速度试安装客梯样梯,用来申请B级资质是否符合政策)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表G-4已明确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样机参数不限。
 
问:电梯救援通道
领导您好!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附录A第8.7项“(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就本条款的理解和执行有疑问想请教:对一梯两户、直接入户、轿厢是贯通门(如左右两边轿门均能开启)的电梯,是否要求救援通道与左右两边的层门外均保持通畅,还是只要求救援通道与一边层门外通畅,能够保证在轿内困人时实施救援即可?请给予指导,谢谢!
总局回复: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相关规定,一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二是按照此程序,可以实施有效救援。请根据现场模拟操作的情况进行确认和判定。
 
问:电梯底坑积水
当电梯底坑积水时,管理方工程人员无电梯操作证是否可以进入电梯底坑?还是需由维保方清理?
总局回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A中已明确该项目为半月维护保养项目。
 
问:电梯资质申报事宜
现我公司计划申办电梯安装维修B级资质,在许可子项目及参数中B级许可中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额定速度≤2.5m/s。但在实际样机试安装中只有4m/s样机,是否可以覆盖B级许可项额定速度≤2.5m/s?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表G-4已明确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样机参数不限。
 
问:关于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的问题
市有一小区,电梯制造厂家于2013年委托电梯安装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实施安装,安装完毕后,因资金短缺等问题,开发商跑路,导致电梯未达到验收条件,2017年电梯制造厂家也倒闭注销资质,目前当地政府已经按照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的要求将该小区的问题解决,但电梯无法按照目前的新版《检规》标准开展监督检验,又无相应资金更换或改造电梯,现请教下例问题:
一、该电梯安装单位已经按照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要求备案,上述电梯能否按照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的实施的意见第一条“2015年7月16日之前签订安装合同的,可以按照原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原版标准)”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二、如果未能按照“原版标准”实施监督检验,能否指导我们如何解决上述电梯的监督检验问题。
总局回复:电梯检验事宜请依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反映。
 
问:关于更换同规格的曳引轮事宜
一、更换同规格的曳引轮,在《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中属于"一般修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电梯维保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1、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出售曳引轮给电梯维保单位,但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售。
2、原电梯制造单位高价出售给电梯维保单位,却低价出售给电梯使用单位。
3、原电梯制造单位用较快的交货期向电梯使用单位交货,但用很慢的交货期向电梯维保单位交货,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二、怎样才算同规格?例由A公司生产的同一款变频器,向B公司供货时贴B公司名称的铭牌,向C公司供货时贴C公司的铭牌。铭牌上的信息除了公司名称、LOGO、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不同外,其余铭牌上的参数均相同,那这两个变频器算不算是同规格?
总局回复:问题1,建议由双方供货合同约定;问题2,规格的含义请查阅《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注2。
 
问:扶梯下转向站最短边不足0.5m
你好,有一台自动人行道的下转向站最短边长度为0.47m,不符合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中的2.1“最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m”的规定。
请问可否采用标准EN115-1:2008+A1中的规定“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如果作业空间的最小尺寸不能满足,则应在机房内设置一个探测人体的装置(如利用光束)来减小此类风险。如果发现有人进入机房,则设备的正常和检修模式都将被锁定,在楼层盖板打开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检测有人进去机房,则设备只允许在检修模式下进行操作。”?希望领导能够答复,谢谢!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问:疫情期间电梯安全员未到场,维保人员是否可以实施维保
由于疫情影响,电梯维保人员到场进行电梯维保时,业主方安全管理员不能到场,电梯维保人员实施维保工作,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认定?
总局回复:针对疫情的特殊情况,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号)的相关内容。有地方性规定的,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对电工、焊工的要求
TSG 07-2019附件G中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条件未对电工和焊工作要求,现场实际进行安装修理作业涉及到电工、焊工作业时,持证作业的电工、焊工是否要求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只需要满足“作业人员持证作业,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对作业质量负责”的要求?
总局回复:须持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附件2。同时,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G3和附件M的相关规定。
 
问: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改革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好!我是一名基层检验人员,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对电梯行业改革力度非常大,也非常及时和实际,现咨询两个具体执行的问题。
问题1:如何调整电梯定期检验周期?
如试点地区2018年、2019年监督检验的电梯,都在6年以内,定期检验周期是3年,是不是在2020年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直接进行检测就可以了;
还是由于2018年、2019年监督检验的电梯,检验依据是TSG T7001,已规定了下次检验日期,需要在2020年按改革文件中的《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后,下次检验日期才按新的规则发生调整。
问题2:电梯检测资质的范围?
如电梯使用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在北京取得的检测资质,是不是可以全国通用,检测自己管理或维保的电梯,还有电梯制造厂取得的检测资质是否适用于制造厂的分公司;
其次现在已具备电梯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否能在其他地区开展电梯检测,还是需要重新核准后才能开展电梯检测。
总局回复:问题1:您描述的试点地区和试点范围内已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可以直接参与检测,具体由当地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予以细化;问题2:已经被确认并公布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可以在试点地区和试点范围内,对本单位使用或维保的电梯从事检测,具体要求由当地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予以细化。
 
问:检验机构从事电梯检测的要求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领导。总局刚刚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里第二段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中,有“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这条。请问如果经核准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甲类,而且有电梯检验资质,是不是可以在注册地之外的其他省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而且是不是不需要再单独取电梯检测资质(T1)的证书了?谢谢。
总局回复:现已核准的含电梯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以在试点区域内,受使用单位委托从事电梯检测,但不得在设区的市内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检测。
 
问:电梯定检合格标准判定存在争议
现行电梯检规中,电梯定检合格判定标准为:所有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项目全部合格,且需要整改的C类项目不超过5项,可以整改后判定为合格。
在现实检验中,比如存在2个c类项目不符合检规,使用单位整改困难,或者不愿意整改,或者因为多方原因无法整改,那么检验员该如何判定,可以未经有效整改,使用单位说监护使用,可以出具合格报告吗?
如果可以监护使用判定为合格,那么那些c类项目可以不进行整改,而进行监护使用,即可判定为合格?
总局回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已明确相关处理要求。
 
问:下次检验日期
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43页注B-3的规定: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如果一台电梯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日期起始为2019年3月31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
监察人员系统中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4月1日,如果请问在2020年4月2号以后,能否认定上述电梯已经超期。
总局回复: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如检验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则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3月。同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问:电梯维护保养资质及业务范围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废止后,电梯维护保养和维修需要什么资质,相关资质的业务范围是什么?有什么文件规定?谢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问:特种设备检验受理后,与安装单位长时间都未能完成约检的问题
尊敬的领导,你好,现有一事特向你进行咨询“2017年之前报检的电梯,但由于安装单位的问题,一直与电梯安装单位联系约检时间,但都无法约检,到2020年1月才能联系到检验时间,现在2017年之前报检的电梯不符合新检规的要求”请问在安装单位到检验机构报检后,有没有规定完成检验的时限性?(即是要求安装单位在报检后什么时间内完成检验?)多谢!
总局回复:检验的时限由各检验机构其质量保证体系予以明确。有地方性法规的,从其规定。
 
问:电梯安装监检后超期办理使用登记问题
恳请总局领导解惑:某公司安装电梯后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未投入使用,直至超过监督检验报告有效期后,拟恢复使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按照《TSG08 201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3.4.1.1要求提交“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请问:
1、电梯原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已经超期,是否需要电梯重新安装、再次履行告知监检过程后取得新的有效期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2、在超期的原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基础上,再提交经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是否符合使用登记规则要求?
总局回复: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交的资料项目应当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的内容。同时,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按期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处理。
 
问:同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T1、T2复审问题
您好!请问同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T1、T2两本证,这两本证取得的时间不一致,即先取得电梯机械安装维修证T1,一年后考取电工证再取得电梯电气安装维修证T2,电梯机械安装维修证T1已于去年复审,现电梯电气安装维修证T2下个月到复审时间,是否还需要复审?
总局回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目前电梯作业人员作业项目为“电梯修理”(T),如T1证复审即换发T证,则T2证不需再复审。
 
问:电梯物联网
我想咨询的是电梯检验 检测中,国家部门有明确要求电梯必须安装物联网设备吗?因为在我们当地市内特检院必须强制要求要有安装物联网装置的电梯才能验收检验合格,否则视为电梯不合格。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如所在地有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请咨询该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制定部门。
 
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判定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现有问题是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过程中,对于TSG T7001-2009中 “第二十一条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项目全部合格,C类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持有不同见解:
1.认为“或者B类项全部合格,C类项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是检验现场即刻判定,检验时存在B类项或者C类项超过5项现场直接判定不合格;
2.认为是《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将B类项全部整改完毕,超过5项的C类项整改至不超过5项……,判定合格。
问题焦点在于B类项可不可以在《通知书》中留整改期限,C类项超过5项是不是直接判定不合格,还是留整改期限,待相关单位回复再进行判定?整改期间电梯能否正常使用?
总局回复:依据相应检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场检验B类项目不合格或C类项目应整改项目超过5项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理措施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问:电梯安装修理A2级换证
原曳引驱动乘客电梯A级换证为A2级,安装或者重大修理的业绩是否必须要有大于2.5m/s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如果没有,是否只能按B级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换证?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表G-4样机参数适用于新申请许可的单位的试制造和试安装,对换证企业未提出该要求。
 
问:关于电梯企业分支机构安装修理许可续证的咨询
咨询一个关于电梯企业分支机构安装维修许可事宜。
背景:
某电梯企业法人在上海市注册,
该企业法人的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签发;
该企业法人以及该企业位于广东的分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由上海局签发,证书有若干页,企业法人及其位于广东的各分公司各持一页,共用一个证书编号;
现该企业法人的制造许可证和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有效期均少于12个月。依照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要求,该企业法人向总局申请制造许可换证将含有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换证后将无独立的安装(含修理)许可证。
该企业位于广东的分公司已正常运营多年,有相应的业绩。
《许可规则》“3.6.3 许可证延续”和市监特设[2019]3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中均未界定原发证机构是上海局、新发证机构是广东局的处理方式。
问题:为继续正常开展业务,该企业位于广东的分公司的安装修理许可证需要延续,是否可以在广东省/市局按”换证“提出申请?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第一条已明确“5.许可变更……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对于原由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可以参照此要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增项和换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