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二十九)
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评审人员资源条件问题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企业采用第三方派遣公司模式用工。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由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在现场鉴定评审中,该类人员是否可以作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资源条件中的人员。 总局回复:可以。 问:电梯安装初期是否需要持特种设备作业证
总局回复: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已不包括电梯安装。电梯安装人员不需要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管理。 问:关于分公司办理施工告知的有关问题 分公司前来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时,我局发现新的许可证上既没有分公司的名称,也没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虽然企业声称分公司的工厂在另一个地址,并且作为资源条件写在了新的许可证上,但仅凭施工告知的相关材料难以确定这一说法的真实性,因此为分公司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可能存在风险,请特设局领导指导。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因此,应当由上述两类单位办理安装告知。 问:对于电梯维保公司的处罚决定 请问这个处罚决定书是否合理?并请问依据的是那项条款?
总局回复:维保单位从事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如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电梯保养规则 1、这个15天是怎么计算,假如我3月1日进行保养了,那我下次保养日期是什么时候?是1+15=16号吗? 2、是否需要具体到时间点?例如我3月1日晚上八点保养的,那我下次保养需要在3月16日八点前? 本平台补充: 问:关于电梯安装(含修理)换证业绩问题 问题1:上述单位在现场评审时,业绩是否必须满足许可规则表G-4样机参数,如:自动扶梯必须提供提升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业绩;还是申请单位提供一台自动扶梯业绩即可,提升高度不限。因为申请单位原资质是C级,肯定没有提升高度大于6m的业绩。 问题2:在许可规则G1.9换证业绩中,只说明了交付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一台,没有说明参数必须满足表G-4。如A2级换证,提供一台额定速度小于2.5m/s的电梯是否可以。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表G-4样机参数适用于新申请许可的单位的试制造和试安装,对换证企业未提出该要求。 问:电梯监督检验,井道布置图,导轨支架 2,电梯轨道支架能否安装在红砖/或者泡沫砖上?如果可以,安装工艺有何要求?检验依据是什么?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监督检验;同时,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问:电梯救援通道问题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已明确“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的范围,即既包括2018年7月30日之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也包括2017年10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新增井道中安装的电梯或原有井道中新安装的电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对于新版检规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或者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之外的电梯,应当按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通往电梯的每个服务层站的通道都应当符合附件A中8.7(2)项的要求,其以后的定期检验也应达到上述要求。 问:增加顶层机房提升是否要加装门回路和UCMP等功能
总局回复:电梯施工内容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鼓励使用单位积极提高在用电梯本质安全;电梯的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或修理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监督检验。 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最新 想咨询把自动扶梯的节能速度由正常运行-缓慢运行-停止运行改为正常运行-缓慢运行不停止,是否属于改造范畴。
总局回复:请结合现场具体施工情况,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界定;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咨询电梯原制造单位。 问:电梯安装维修公司质量保证体系
总局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第2.1.2项的相关规定。 问:电梯评审人员要求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G3.2.4已明确质量检验人员为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人员,不包括G3.2.6现场安装、修理等施工的作业人员。 问:核电厂使用的电梯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已明确,核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请咨询其主管部门。 问:进口特种设备
总局回复:进口特种设备与境内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一样。 问:特种设备事故中主要负责人年收入的确定 同时,对于主要负责人刚入职公司未满一年即发生事故,如果按照事故发生上一年收入来计算罚款,则存在主要负责人上一年从就职公司无年收入的情形,对此,如何认定上一年年收入?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的金额,均规定的是“上一年年收入”的比例,这个“上一年”一般是指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如果被处罚对象上一年无年收入,该如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列为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事项,并咨询当地法制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
总局回复:依据《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长期有效。 问:关于私人住宅的电梯监管问题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符合目录品种的电梯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实施监管。其中,《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范围和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