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二十七)
问:违法所得认定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总局回复:此处的违法所得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合法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所获得的财物。 问:关于电梯换证业绩的咨询 2、关于试制造有没有具体时间要求,比如必须在评审前近几个月之内才算试制造?2017年的可否作为试制造,2017年制造安装在试验塔内。
总局回复:对于问题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G1.9已明确是在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的产品;对于问题2,如无相应业绩,应当在申请换证后,且在鉴定评审前进行试制造。 问:电梯主板调试是否属于维护保养范围内 电梯使用单位都是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协议,委托维保公司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然后主板损坏,使用单位自购主板,让维保公司更换,维保公司安装后不予调试,请问维保公司是否涉及:不按照国家维修保养要求进行保养?
总局回复: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控制柜的控制主板或调速装置等实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 问:电梯检验员可以在监督检验报告上签字吗? 如果监督检验报告上已有两名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师签字,电梯检验员能否签字(三人签字)?
总局回复:一是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检验规则的规定,至少有2名(可以超过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以上资格的人员实施检验以及在检验报告上签字;二是可实施检验以及报告签署人员的资格要求请查阅《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 问:安装人员资质问题
总局回复:请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和相关设备安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监管,我局目前对作业人员聘用期限无明确规定。 问: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的覆盖 我公司有一份签发于2018年5月13日的电梯型式试验证书,产品名称为:观光电梯,样机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1-2016)及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一号修改单)的规定,因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已经取消了观光电梯,且观光电梯型式试验证书能否覆盖普通电梯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没有说明,请问此该型式试验证书能否覆盖普通电梯?盼给予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请查看该证书范围,或咨询出具该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的型式试验机构。 问: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B类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可以写特种设备处罚文书?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是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证件的一种,持证人员可以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 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
总局回复:问题1:以使用登记单位划分,每一个使用登记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问题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4.2.2.2条对配备数量未明确限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建议每20台特种设备可配备1名安全管理员。 问:兼职安全管理员是够必须持证 总局回复:依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使用单位配备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