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二十四)
问:扶梯安装中下监察指令书要求停工合法吗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本着保障安全的目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责令改正或进行处罚。同时,电梯生产单位的设计、制造等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问:安装资质问题 希望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为盼!谢谢!
总局回复:不可以继续安装特种设备。 问:电梯制造厂家授权不具有资质的分公司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分公司以其名义签维护保养合同 A公司为具有电梯制造、安装、修理许可A级资质的电梯制造厂家;B分公司为A公司在C地区设立的分公司,B分公司有营业执照;B分公司既未单独取得电梯生产许可资质也不是A公司电梯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电梯分公司未与A公司共享许可资质。 现由A公司书面授权B分公司在C地区开展电梯安装、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电梯品牌不受限制)。 请问:用B分公司的公章且以B分公司的名义与电梯使用单位签电梯维修保养合同,B分公司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生产或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吗?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几条?盼复,谢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如发现涉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问:禁止乘坐载货电梯 我公司生产的载货电梯,安装在一厂区厂房内。因使用单位变更,新使用单位为会展型企业。使用单位在厂房内开展会展活动,参观游客较多。参观游客都乘坐载货电梯上下楼。我公司制止时,使用单位反问:“国家有关于禁止乘坐载货电梯的标准和规定吗?” 请问总局领导、专家,“国家有关于禁止乘坐载货电梯的标准和规定吗?”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总局回复: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中有载货电梯的相关描述。
PS:本平台补充: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中对载货电梯描述如下:
问: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是否可以单独许可?
总局回复:该许可的设备类别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申请和发证时名称不能改变。如实际仅从事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生产,可以仅制造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样梯,并进行相应型式试验。 问:超期未检电梯,现场发现通电,轿厢门敞开,但是操作面板锁定,是否可以判定在用
总局回复:涉嫌违法的行为,要做好取证工作。 问:特种设备处罚
总局回复:要区分该特种设备是否使用了。如果使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同时处理。 问:电梯的安装问题 电梯的安装过程中,是否需要持A证的安全员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安装阶段,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未规定“需要持A证的安全员”。 问:关于特种设备安装后检验的问题 首先请原谅我的才疏学浅,我是一名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我们在对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一商场有一台电梯正在使用。该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了一份《检验意见通知书》并要求整改,我们去监管的时候还没有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我们监管时遇到的这台电梯经过了检验只是还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四十条第三款中未经定期检验这种情形?如果属于的话可否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作为违法依据、将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作为处罚依据?如果不属于,那么设备在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后到使用单位取得报告这个期间,我们该如何监管? 还望领导解答释惑,拜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请结合《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的具体问题和意见以及检验报告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各地检验机构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领取或在线打印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领取或打印。 问:电梯投入使用 2.监督检验报告出来了还没来得及取,是否可以电梯投入使用? 3.还是必须等取到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敬请专家回答,多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请结合《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的具体问题和意见以及检验报告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各地检验机构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领取或在线打印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领取或打印。 问:注册登记问题
总局回复::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交的资料项目应当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的内容,且对其真实性负责。复印件可以。 问:电梯制造(垂直电梯及自动扶梯)企业厂房可否部分租赁 1.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我单位拥有电梯生产许可证(垂直电梯及自动扶梯),新的许可细则附件G规定A2级别,垂直电梯制造单位厂房和仓库4000平米,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厂房和仓库5000平米,二者应单独计算。 3.我单位目前厂房和仓库合计7000平米,按照2.2.2.1工作场所租赁覆盖申请许可证有效期的要求,我们再租赁厂房2000平米,以满足垂直电梯及自动扶梯制造企业厂房和仓库面积规定,可否? 希望能得到您的答复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已明确,生产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等一般不允许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