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二十三)
问:个人电梯操作证离职后被公司扣留,并不给解绑
本人于2019年8月辞职,离职后原单位将个人电梯操作证扣留,在电梯维保系统不给解除绑定。不解绑本人去其他单位也无法绑定。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没有绑定的维保人员无法进行该单位电梯的维保及维修。我该怎么办? 问:关于电梯加装电瓶车检测系统的施工类别问题
总局回复:根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如涉及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属于重大修理,需按要求办理告知并进行监督检验。 问:共有产权电梯的使用登记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已明确使用单位含义。请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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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梯更换制动器的监督检验事宜 咨询个问题:按照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重大修理包括: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的驱动主机或主要部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在实际工作中,我司更换了一台主机的制动器,因原型号制动器不再生产,所以我司采用了其它型号的制动器,其安装尺寸、电源电压、制动力矩与原制动器基本相同,完全可以替代原部件。同时办理了重大维修告知。 我们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在办理大修监督检验时,除了监督检验要求的资料外,我司提供新型号制动器的出厂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是否可以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监督检验单位应该进行现场检验,还是需要其它的资料?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具体检验情况,请咨询执行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 问:电梯重大修理告知及检验事项 注:我公司资质施工类别有修理项。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对于在用电梯的改造、修理,如原制造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原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修理。 问: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连续损坏如何定性? 1、能否对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进行处罚? 2、对使用单位频繁出现同一问题,能否依据特设法84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总局回复: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如发现涉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问:电梯复检? 总局回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检验合格判定条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应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问:电梯厂家设口令,无法维保怎么办
总局回复:请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问:关于电梯换证业绩的咨询 1、我公司原许可证客梯:V≤4.0m/s,根据新许可规则属于A2级,那么换证业绩是否只要大于2.5m/s就可以; 2、原许可证载货电梯载重:Q≤5000kg,新许可规则不限参数,是否任意一台载重的都可以作为换证业绩; 3、原许可证自动扶梯:H≤8.0m,新许可规则不限参数,是否任意参数都可以作为换证业绩; 4、以上业绩是否都可以使用试验塔内的设备? 5、公司制造场地是否可以租赁别的公司的?有租赁合同。 总局回复:根据您的描述,1.是;2.是;3.是;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G1.9(1)已明确换证业绩要求,无相应业绩的,应当按G1.7要求进行试制造;5.为禁止。
问:两两并联控制的4台电梯改为群控是否属于改造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注1中有“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将信号或按钮控制改为集选才属于改造,还是将集选控制中的单台集选或两台并联改为群控也属于改造? 问:电梯改造许可 电梯公司(有电梯改造许可)在与甲方签订整梯或部件改造合同后,可否以“劳务合作”的形式与不具备改造资质的电梯施工单位(电梯施工单位有安装修理许可)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由该电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问:电梯检验标准 总局回复:《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已明确相关要求。
问:关于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我们在日常检验中,遇到这样的情况,设备一切手续齐全,但设备已超过定检时间,使用单位也未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这种情况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4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还是按84条1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那个合理合法。
总局回复:若该设备超期未检,但未继续使用的,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处理;若该设备超期未检,但仍在继续使用的,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 问:县级部门以自己名义做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执行。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