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TSG 07-2019电梯A2资源条件中人员要求问题
1、电梯A2级人员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中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责任人员可不可以同一个人兼职两项控制系统,即以上系统设置1名高级工程师和3名中级工程师即可满足;
2、 12个技术人员中必须有1个高级工程师、3个中级工程师,那么剩下的另外8人许可规则上没有规定,是不是随便什么人员都可以?还是也有学历专业的要求或者必须满足是助理工程师?
总局回复: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2. 技术人员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一、2019年7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核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前征求意见应该已经结束,请问这个文件什么时候能正式出台?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电梯定期检测市场全面放开?
二、在上述文件未出台前,总局已核准成立的6家民营检测机构,是否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不设区的市)开展业务?
以上两个问题,如蒙释疑,不胜感激!
总局回复:1.请关注后续政策;2.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8号)现行有效。
现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中规定,减少层门属于一般修理,增加层门属于重大修理。那么请问:使用单位在今年8月减少了电梯2楼的层门让电梯在正常和故障的情况下都不在2楼开门,并且办理了一般修理的告知书(电梯产品合格证楼层站信息未修改,还是原来的楼层站信息),但是种种原因,使用单位在今年10月又想启用2楼的层门,这个时候按施工类别划分表的规定,增加层门就属于重大修理了。但是,电梯的提升高度没变,控制线路也没变(办理减少层门的一般修理告知书时,层门没有拆除,只是拆了电梯的平层感应器,取消了呼梯功能),这种情况该怎么来办理告知书?
总局回复:增加层门属于重大修理,请办理重大修理告知。
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一屋主将一栋拥有自主产权并带有电梯的四层楼房出租给四个商户用于各自经营用房(屋主并不使用电梯),在合同有效期内并未对电梯的使用、检验、安全管理做特别约定。
问题一:这种情况下,屋主出租算不算特安法里的特种设备出租?
问题二:这种情况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谁?
总局回复:根据您的描述,该情况电梯的使用单位为电梯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
问:特种设备电梯试安装条件
关于杂物电梯、液压电梯作为新申请许可子项,按照许可证规则应进行试制造、试安装。按照G2.3.3(2)“试验能力”中杂物电梯、液压电梯应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是否可以理解为工作场所和条件作为杂物电梯/液压电梯试安装的环境之一?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中已明确,对液压驱动电梯和杂物电梯制造单位,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问: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早期获得的由省局监督机构颁发的电扶梯制造许可,是否与总局监督机构颁发的电扶梯制造许可性质等效?
总局回复:2019年5月31日前(含)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
问:关于电梯试安装样机的问题
您好: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中G1.8条款,试安装:“申请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试安装所申请相应许可子项目的样机各1台....”,这里所提出电梯的试安装,如果是试安装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其电梯是否必须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含其第1号修改单?样机电梯及其部件是否均需要有基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的型式试验证书,且其证书参数覆盖范围有效覆盖样机参数?望领导给予指导!感谢!
总局回复:是。
问:20台以下电梯使用登记时是否必须配备持证安全管理员?
总局领导,您好!根据2017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2.2.2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请问,可否理解为,无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多少,都应当配备有安全管理员?并且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必须持证。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第2.4.2.2.2条规定了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的要求,其他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兼职安全管理员可以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G3.2(A2)人数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
1、 G3 2.2 (3)“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这一条要求,是指同1人担任3个岗位,还是指不同工作分别需要1人担任(即需要3人)。
2、G3.2.5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指本公司一位项目负责人,还是指每个项目都要制定一个负责人?同一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不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总局回复: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M1.2.2已明确,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2.项目负责人数量根据企业需要确定。
问:300KG载重杂物电梯是否纳入
你好,杂物电梯在2014年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里,但《GB25194-2010》规范不含载重300KG以下的杂物电梯,那对于300KG以下的杂物电梯,到底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年检?
总局回复:《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
问:特种设备停用问题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问:如果违反此条有关规定逾期未改正,除了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在指令书上明确,还可不可以采取第三方拆除关键部件或扣押关键部件等具体形式来限制使用单位再次偷偷使用?
总局回复:如存在超期未检等严重事故隐患,监管部门应责令使用单位采取防止使用的有效措施,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处理,报上级监管部门,由上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采取相关必要措施,防止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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