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十)
1.问:电梯消防阻车系统
总局回复:请按照《施工列表划分表》判定施工类别。
2.问:电梯维保记录
总局回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十条已明确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要求。
3.问:电梯保养记录是否可以使用电子保养记录
总局回复: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4.问:轿门监控信号理解问题
总局回复:1.2.8(6)和2.8(7)提到的“轿门监控信号”是同一信号;2.如果验证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传输线断线,而电梯仍然可以正常运行,不符合检规要求。
5.问:独立的轿门监控信号问题咨询
(1)TSG T7001-2009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检规中,2.8(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中提到的“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和2.8(7)门锁回路检测功能中,提到的“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两句检规中提到的“监控信号”是否为同一信号?
(2)目前,经检验发现某品牌电梯,验证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传输线断线后,电梯仍然可以正常运行,是否符合检规要求?
总局回复:1.2.8(6)和2.8(7)提到的“轿门监控信号”是同一信号;2.如果验证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传输线断线,而电梯仍然可以正常运行,不符合检规要求。
6.问:关于电梯在1号修改单前备案,2018年1月1日后告知的问题
该电梯问题特殊,不能满足(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一、关于安装监督检验(二)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以及已经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电梯,如检验时未提交新整机证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新版检规的2号修改单内容进行监督检验,是否能按照合同备案之前的检验内容进行监督检验。
总局回复:请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的要求执行。
7.问:电梯检验判定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在此请教个问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对于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是: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整改。方可判定为合格。
检验人员在安装电梯的现场检验时(所有A类项目已经检验合格),发现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比如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机房照明未接线、底坑底部不平整等等,填写了特种设备整改意见通知书,对此怎样出具报告,检验人员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监督检验是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就不应该存在不合格项,发现不合格项目,直接判定为电梯检验结论不合格,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
2、监督检验属于过程检验,并且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能投入使用,不会给乘客造成安全隐患,故此不用出具不合格报告,等到相关单位整改合格后再确认不合格项,合格后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报告。
请问哪个理解更合理规范呢?谢谢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与解答,谢谢。
8.问:电梯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可以使用之前申请的型式试验
总局回复:制造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将更改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并在报告变更页中注明。